第十八条

有效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根据大会的授权,协商处理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以及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事项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报告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予以确认。联席会议由企业工会召集。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