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小组)。其职责是:

(一)审议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的有关议案;

(二)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审定属于本专门委员会(专门小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并报告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予以确认;

(三)检查、督促企业有关部门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和职工提案的处理,并将有关情况报告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

(四)承办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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