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第十一条有效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土家族和苗族公民所占比例应与其人口所占比例相适应,并有土家族或者苗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地方法规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