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土家族、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代表名额和比例,按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确定。

地方法规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