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县长由土家族或者苗族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土家族和苗族公民所占比例应与其人口所占比例相适应。
未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同意,不得改变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隶属关系。
地方法规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