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四章 审定、交接、运送新兵和接受退兵第二十四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接兵部队负责人集体审定新兵,对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均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全面衡量,择优批准服现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名单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