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接兵部队负责人集体审定新兵,对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均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全面衡量,择优批准服现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名单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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