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第二十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实施监督。监督的具体工作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