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应当定期督促、检查,及时了解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并向有关机关和组织通报。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