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应当定期督促、检查,及时了解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并向有关机关和组织通报。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