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第十八条已修改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重在解决问题,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应当解决且有条件解决的,应尽快解决;(二)应当解决而受条件限制暂不能解决的,应列入下一年度或者今后的工作计划,在计划期限内解决;(三)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或者受条件限制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当实事求是地向代表说明情况,作出解释;(四)属于上级有关机关或者组织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及时向上级有关机关或者组织反映,并向代表说明情况。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