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第十九条已修改承办单位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过程中,应当密切与代表联系,通过走访、座谈、邀请视察等方式,充分听取和征求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