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未经批准进入保护区修筑设施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拆除,恢复植被;逾期不拆除,依法强制拆除,并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一百元至二百元罚款。强制拆除和恢复植被的费用,由修筑设施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