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修改擅自移动或者损坏保护区界碑、标志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一千元罚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