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已废止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通枢纽及规模居住区、商业中心、学校、医院等大型建设项目规划建设配套的城市公共客运设施。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