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公共客运设施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保障城市公共客运设施用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公共客运设施用地的用途。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