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二条已废止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加城市公共客运设施建设、公共汽(电)车购置等投入。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