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第五章 激励措施第五十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循环经济技术研究开发及推广应用、清洁生产、资源节约、回收和再生利用、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等项目建设和循环经济宣传、教育、培训、表彰等。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