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循环经济技术研究开发及推广应用、清洁生产、资源节约、回收和再生利用、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等项目建设和循环经济宣传、教育、培训、表彰等。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