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农牧民负担管理条例第四条已废止农牧民缴纳的村提留和乡(镇)统筹费不得超过上一年全乡(镇)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的百分之五。如遇重大自然灾害,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减免村提留和乡(镇)统筹费。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