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农牧民负担管理条例第五条已废止村提留和乡(镇)统筹费,可以按牲畜头数或者按承包的草场、耕地面积提取,由乡(镇)统一管理核算,分户立帐,定项限额,专款专用,不得平调或者挪用。州、县农牧经营管理站每年应当对村提留和乡(镇)统筹费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定期向农牧民公布。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