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四条有效自治州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各民族平等的原则。自治州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必须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之间相互离不开的思想。自治州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必须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自治州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必须维护社会稳定、社会主义法制、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