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五条有效发展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自治州内所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共同责任和义务。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