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自治州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整改期间不得参加各级各类先进集体的评选。逾期不改正的,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通报,取消已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和达标单位资格。
(一)不按规定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
(二)不按规定落实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目标责任制的;
(三)不及时处理、化解本系统、本单位内影响民族团结进步矛盾和纠纷的;
(四)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