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自治州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视情节给予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