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对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达标单位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