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自治州州、县每5年召开一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各乡(镇)每3年召开一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