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自治州州、县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专项工作经费,按州、县、乡、社区、村委会不同标准列入财政预算,保障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顺利推进。自治州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个人向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贡献力量。税务部门根据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公益性捐赠的社会团体、企业、个人给予税前列支。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