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节约能源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九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节能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开展现场监察:(一)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未能实现上一年度节能目标的;(二)用能单位能源计量数据、统计数据有明显错误的;(三)用能单位用能设备、生产工艺或者用能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四)用能单位涉嫌违法用能的;(五)需要现场监测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的;(六)需要现场确认用能单位落实节能整改情况的;(七)依法应当进行现场监察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