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节约能源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条已废止节能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现场监察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用能单位就监察事项所涉及的问题如实作出解释和说明;(二)查阅、复制或者抄录用能单位与节能监察内容有关的技术文件和材料;(三)对用能单位与能源利用状况有关的生产设施、设备、工业流程和生产场景、产品等进行记录、录像、录音、拍照;(四)根据需要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情况进行检测;(五)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