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五章 政治工作第二十二条有效对基干民兵、预备役士兵的政治教育应当坚持经常,集中教育每年不少于四次;普通民兵的政治教育,主要结合组织整顿、军事训练、征兵和重大节日活动进行。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