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军事领导指挥机关和预备役部队应当围绕经济建设开展民兵、预备役政治工作,组织发动民兵、预备役人员主动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带头移风易俗,积极开展劳动竞赛、技术革新、增产节约等活动。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