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五章 政治工作第二十三条有效军事领导指挥机关和预备役部队应当围绕经济建设开展民兵、预备役政治工作,组织发动民兵、预备役人员主动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带头移风易俗,积极开展劳动竞赛、技术革新、增产节约等活动。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