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四章 组织建设第十八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和战备重点乡、重要目标所在地、大中型企业,按照当地军事领导指挥机关和预备役部队的要求,组建民兵、预备役部队应急分队。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