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四章 组织建设第十七条有效预备役部队的编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被赋予编组任务的单位负责落实,并接受预备役师、团机关的领导。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