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四章 组织建设第十九条有效未建民兵、预备役组织的单位,依法应当服预备役的公民,必须到当地军事领导指挥机关指定的地点参加预备役登记。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