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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四章 组织建设

第十九条

有效

未建民兵、预备役组织的单位,依法应当服预备役的公民,必须到当地军事领导指挥机关指定的地点参加预备役登记。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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