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佛教协会、佛教活动场所、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