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藏传佛教事务实施行政管理。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责。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