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藏传佛教事务实施行政管理。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责。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