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修改佛教协会、佛教活动场所、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应当遵纪守法,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促进藏传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