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修改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一)组织、策划、参与非法集会和游行的;(二)受外国势力、境外组织支配,煽动分裂国家活动的;(三)与境外分裂组织或者分裂分子联络的;(四)有其他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