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Amended

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组织、策划、参与非法集会和游行的;

(二)受外国势力、境外组织支配,煽动分裂国家活动的;

(三)与境外分裂组织或者分裂分子联络的;

(四)有其他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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