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藏传佛教事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妨碍国家行政、司法、教育、婚姻、计划生育等制度的实施。佛教活动场所、教职人员不得恢复或者变相恢复已废除的封建宗教特权。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