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藏传佛教各教派、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教派的公民一律平等,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