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六章 寺院财产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寺院的公共财产由寺院民主管理委员会管理,接受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