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佛教活动场所和佛事活动第二十二条已修改跨县举办大型佛事活动,应当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并在指定的地点范围内进行。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