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佛教活动场所和佛事活动第二十一条已修改信教公民集体佛事活动,一般应当在依法登记的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内举行。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