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佛教活动场所和佛事活动第二十条已修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接受境外宗教组织或者个人的宗教津贴和传教经费,不得为境外宗教组织或者个人进行非法宗教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不得接受境外宗教组织的委托、指令。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