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接受境外宗教组织或者个人的宗教津贴和传教经费,不得为境外宗教组织或者个人进行非法宗教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不得接受境外宗教组织的委托、指令。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