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佛教活动场所和佛事活动第十九条已修改佛教活动场所可以接受社会团体和公民的自愿捐赠,接受境外捐赠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