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佛教活动场所和佛事活动第十八条已修改佛教活动场所不得接收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儿童、少年为佛教教职人员。因特殊情况确需接收的,应当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