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佛教活动场所和佛事活动第十七条已修改设立佛教活动场所必须严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未经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