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佛教活动场所和佛事活动第十六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佛教活动场所是指经依法登记的藏传佛教寺院和其他固定的佛事活动场所。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