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三章 供用电秩序维护/第一节 用户权益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供电企业应当按时准确抄表,为用户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电费结算服务。供电企业不得在收取电费时违规代收其他费用,也不得未经用户同意强行划转应缴电费外的其他费用。受委托转供电单位、物业小区及其他代收、代交电费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